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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因疫情防控而打折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9日        版次:GA02    作者:综合

  短评

“福成二期有居民去过新发地市场,全家低烧并报警”,几天前,这一消息在河北省三河市微信群指尖相传,还带上了当事居民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6月17日,当地警方查实,个人信息被泄露系河北燕郊一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传播了《紧急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此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被依法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外,事后三河市有关部门回应,被泄露隐私的居民一家三人体温正常,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从该案的细节看,在北京疫情突如其来之时,6月13日,街道办工作人员贾某某在街道办的值班微信群内看到《紧急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传真件照片后,立即将其转发至其所在的家庭群内(群成员共有7人),导致该传真件由单位内部工作群扩散至外部社会微信群,并在三河本地微信群造成大量传播。

若对案情详细分析,会发现该案不算恶性,街道办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也并无恶意,同时尚未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却可能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最容易出现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4月份,山东胶州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工作人员将出入胶州中心医院的6000余人信息转发到公司微信群,群友又将信息转发到了家人群,家人又继续将隐私信息传播。最终传播信息的3人被行政拘留。将这两起案件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一些共有的模式:某地出现散发疫情,相关履职人员“好心”提醒家人或朋友,将有关人员的隐私信息转入微信群内,微信群里的亲密群体又将隐私信息转给他们的亲密群体,并且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形,最终导致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被拼贴上的无关信息被大面积传播。

面对可能的疫情风险,很多人呈现出一种“宁可信其有”的盲目心态,并将这种心态置于公义之上,认为传播这种信息符合“公共利益”。在突发的疫情面前,公众出于恐慌接力传播、转发相关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自发预警,但这种预警极易产生变异——群体对个人隐私空间的粗暴侵入,“宁可信其有”的心理在互联网环境中演变为“不能不传播”的行动,甚至生成了对部分特定人群或者某一特定地点的“恐”惧症。

由这样一种社会心理释放出的信号值得关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疫情风险地人员的照片、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不能算作隐私。这无疑与法治精神相悖。在法律层面,民法典已作出明确界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要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真正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确保隐私不被泄露,就需要关注到这种社会心理,以法治的方式对待处置,用真格的行动让泄露者为行为担责,进而对传播隐私信息的个人起到警示和科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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