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涉及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多部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正式开始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破解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探索建立准入制度
1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是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在人工智能的技术攻关、场景应用、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探索性规定。
据统计,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深圳人工智能产业有较好的基础,拥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1300多家,企业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私、公平等诸多新问题,深圳此次立法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有的放矢”。
尽管深圳人工智能企业众多,但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应用层面,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相对薄弱。为此,《条例》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问题,《条例》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为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条例》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兼顾产业发展与风险防范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要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同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行为底线,在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中不得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禁止实施歧视用户、侵害消费者权益、滥用技术等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协同其他城市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
深圳新兴领域的另一部重要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11月起实施,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后,深圳在大数据立法上再度发力。
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补齐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条例》提出针对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要求市政府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设立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数据跨境交易、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
《条例》还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推动大湾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共享。
去年深圳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总量和占全市GDP比重都位居全国第一。业界评论,《条例》的实施再为深圳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发展动能,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增强“磁吸力”负面清单外不得设外资准入限制
作为外资投资的热土,深圳在“稳外资”上再有硬核举措——《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11月起正式实施,以特区立法形式作出制度承诺和设计,进一步增强对外资的“磁吸力”,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条例》规定,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如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行投资。
为更好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条例》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