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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11日        版次:NA03    作者:程昆

  南都讯 记者程昆 生产安全事关重大,更与每一名市民息息相关。南都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近日,应急管理部门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内容涵盖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共七章六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

  

  《条例》明确,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一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对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免费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未按要求设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实施职业禁入

  

  《条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法》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拓展社会监督方式,鼓励媒体监督

  

  《条例》拓展了社会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条例》显示,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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