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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

八旬老人立下生前预嘱:不想接受无谓抢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11日        版次:NA03    作者:吴春熠

  南都讯 记者吴春熠 通讯员刘梦琦 司新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记者从深圳公证处获悉,该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在确保当事人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的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有益经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

  据了解,生前预嘱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订立的,明确其在罹患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医疗措施的指示文件。

  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一位年逾80岁的老人,曾前往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由朋友担任其意定监护人。

  据悉,老人因未有生育但曾收养过一名子女,丧偶后一直未再婚。后来因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

  为保障晚年生活得到照料,老人经过慎重思考,选择与非常信任的朋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且,在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老人还提出希望提前约定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不想接受无谓抢救,以减少临终前的痛苦。

  老人表示,将来不能亲自为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时,希望监护人按照本人的愿望予以尊重和执行。而公证员刘剑锋也根据老人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了生前预嘱公证。

  

  有尊严地向世界告别

  

  据了解,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之前,生前预嘱实际上对医生或监护人等并不具备约束力,医生需根据自己的专业医学知识,遵守相应的医疗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对病患的情况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实施及实施何种医疗措施,由此带来了涉及医学、法律或伦理道德上的难题和挑战。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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