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胡相伟律师、黄子曦律师,就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下属公司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注册的“一方盒”商标logo及相关商标一事发表如下声明: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下属公司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依法享有一方盒商标logo、“一方盒”、“壹方盒”、“i-BOX”、“A-BOX”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目前上述商标权及著作权均在保护期内。
二、为发展建设诚信、规范、现代、优质、统一的卷烟终端新体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下属公司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在深圳市范围内授权部分烟草终端零售商户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一方盒商标logo及相关商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一方盒商标logo及相关商标,均属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