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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调整 不得低于2200元

不得超过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6月24日        版次:NA08    作者:黄璐

南都讯 记者黄璐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

据了解,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

除缴存基数调整外,缴存比例以及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方面也有相关要求。缴存比例上,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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