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呼吁对残疾人、老年人更友好,这种声音持续了很长时间。以往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注重有关主体的权利平等上,比如都有参加高考的权利,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等。此种权利是一种形式平等,旨在通过这种方式传递社会主流价值,促进实质平等。不过,法规固然较为完善,但实际上能否行使权利则不一定。比如,道路通行权,盲人当然拥有,但社会中的盲道要么停满了共享单车,要么就是断头路,给盲人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
本次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意在落实残疾人、老年人各项权利。该法包括三个部分,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这样的立法设计包含了绝大多数的社会场景,是建成无障碍环境理想中的样子。从社会关切来说,也解决了很重要的几个问题,即钱从哪儿来、谁有权责、谁来监督。
建设无障碍环境,钱究竟是开发商出、政府出、物业出,还是有关组织出,必须明确这一关键问题。很多时候,看起来是管理的问题,其实是钱的问题。
总则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纳入本级预算,明晰了各级政府新建、改造的主体责任。不过,新建、改造所需的经费可能不少,按照要求,对既有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从居民区到相关配套,从公共设施到城乡道路,要改造的有关场所基本上涵盖了社会基础建设的方方面面,从好的地方讲,意味着对残疾人、老年人更友好;从困难的方面讲,这么大的工程,不可能一朝一夕建成,财政支持也很难一步到位。
各级政府或可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人流聚集区,一般来说这类区域商业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能够满足人们多种生活需要。这可能也是以往对残疾人、老年人最不友好的区域,因为人太多,相关配套没那么完善,容易产生安全问题。改造人流聚集区,既能够让残疾人、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又能够使改造的社会效益放到最大。
第二,残疾人、老年人聚居区,特别是其中的低收入群体聚居区,因为即便是残疾人、老年人,也因收入水平、家庭条件不同生活质量存在差异,有人可能有专门的护工、住着高级的小区,而那些条件没那么好的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改造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部分。
至于谁有权责比较好理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现实的困难是,负责单位的钱究竟由谁支出。涉及公共部分的,由财政负责,或许并不存在争议;而涉及私人的,比如居民区内部设置、事企业单位内部改造等,还有待各方坐下来深入聊聊。
监督问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明确为全社会监督。第6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等等。可见,立法者希望尽可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打造一个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承载了社会诸多期待,有法可依的下一步就是尽快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