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将信用惩戒引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个组合很有想法。目前,犯电信诈骗以构成诈骗罪被公诉,依据诈骗罪的犯罪类型,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害人是不是因为受骗,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诈骗本身便是通过透支社会信任、破坏人际信用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如今透支信用者被施以信用惩戒,显然再合适不过。
应当注意的是,此次信用惩戒的对象不只诈骗分子,还有实施关联犯罪的人,这便将电信诈骗的上下游犯罪均纳入了惩戒视野。在最高检4月发布的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特意提到:“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
可见,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为特点。而在电信诈骗的下游,则有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帮助诈骗团伙转账、套现、取现等等。如今,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者本身,关联犯罪人员也可能被纳入信用惩戒,从电信诈骗的全链条开展治理工作的决心不言而喻。
纳入信用惩戒有助于推动电信诈骗者积极退赃退赔,避免“罚都罚了,受害者损失就算了”的现象。应当说,打击电信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很重要,最大程度减轻被害人损失也很重要。在国新办举行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李睿懿强调,把尽力挽回被骗群众财产损失与案件审理同步推进。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财产犯罪,其一大难点就在于被害人财物很难追回,而这可能就意味着社会正义缺席。因此,探索一种方式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有助于总体正义的实现,而信用惩戒有可能是撬动这一难题的杠杆。
用好信用惩戒制度必先完善其制度体系。此次三审稿提出信用惩戒无疑是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中要求,要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以,制度基础有没有打牢,实际上关乎打击和预防电信诈骗的效果。比如,哪些犯罪情节应当被纳入失信惩戒,惩戒后的信用修复条件等等,界定这些问题都很重要。
电信诈骗已经不知不觉成为当下最常见的警情通报,亟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刹一刹这股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