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双11”促销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日前,中消协结合近几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梳理了六点注意事项,提示消费者不可迷信“低价”、留心商家促销规则、直播购物勿私下交易等。
双11购物节发展至今,玩法早已变得越来越复杂。在11月11日凌晨蹲在屏幕前抢购显得老土,“定金人”“尾款人”才是决心要在双11狠狠薅一把羊毛的消费者们最真实的写照。双11不是某一天的优惠,而是一段时期优惠氛围不断渲染——尽管促销时间增加了,直播带货等促销平台和营销手段越来越多样了,但准时准点开抢的紧迫性却并没有消失,这也就表明了:商家促销套路一定会变多,留给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时间不变;对数学成绩比较好的消费者,薅到羊毛靠实力,对其他普通消费者,薅到羊毛看运气。
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中消协会提示消费者要多对比、下单前要看清楚、谨慎囤货避免浪费。
常识是最有效的避坑指南,而当常识敌不过营销,法律就是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学点法律,让避坑更轻松。付了定金不想要了怎么办?直接退掉而商家不返还定金并不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说,消费者把钱付清就是一个债务,如果不想买了,交易达成的合同目的就没法实现,属于违约,因此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相对地,如果商家不发货或者货卖完了,也属于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可以看到,定金是对买卖双方的一种约束。如果真想退货,有律师支招:如果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不过,法律的调整范围毕竟是有限的,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出现一些商家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比如,为了冲销量,在双11预售期打出全网最低价,诱导消费者下定金,但在双11当天,全网最低价之下还有全网惊爆价,致使消费者苦等半天,还是没有拿到真正的最低价。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条文没有以“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作为构成要件。但是,理论上,促销期调高5块,当天调低5块,只要是故意为之,都属于一种欺诈,消费者是否会为5块钱去起诉,起诉后法院是否受理都要打一个问号。即便最终胜诉,耗费的成本也相当巨大。
因此,在法律之外,或许也需要建立一套诸如信誉积分的平台规则,对恶意先涨价后降价、促销广告与实际不一致的商家予以处理,塑造更公平的交易环境。
双11成为一个全民购物节十分不易,诚实信用从来是市场壮大、交易买卖的铁律。从这个角度上,自律就是最大程度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最有效实现方式,为了利益耍心眼,最终砸烂的是自家的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