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标准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户型小、租金低,这一标准明确地指向其目的——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虽然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同为保障房体系的一部分,但性质显然不同。公租房面向低收入困难群体,由政府建设或提供货币补贴,属于底线型的政府社会责任的兜底保障。而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与青年人,即不限收入的普通人,具有普惠性,属于补充供给型保障房,虽然政府会设立相关政策,但房源基本是市场来供给的,主要有5种筹集建设模式。
对比之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性质更为凸显,解决的主要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买房难、租房贵的问题,为的是满足普通人的居住需求。要实现这一目标,让居民住房得到应有的保障,政府需要利用好现有条件,解决住房矛盾,更要创造条件,令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公平,更具持续性及操作性。
首先,政府可利用好已有条件,通过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筹建,解决部分群体的居住保障问题。例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壮狮在对该政策进行解读时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产业园区等配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建宿舍,最容易在中短期内实现的,就是拥有土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筹资建设集体住房,或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员工配建宿舍。若能让有能力的用人单位解决部分群体的居住问题,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缺乏其他支持性政策,那么,能筹建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能主要是国企、事业单位与大型企业。一方面,这一保障性政策可能会停留在员工福利而难以发展为社会福利,缺乏普惠性;另一方面,由于类似企业的员工薪资待遇可能在工薪族中处于中上水平,进一步为这一群体配建宿舍,可能变相将保障性变为特权。上述两点,都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警惕的可能负外溢性。
更重要的是,政府需要创造更好的条件,让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具有普惠性、可持续性与可操作性的保障房种类。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保障房性质,但主要由市场提供,先决条件即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虽然《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并要求银行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如果这两项政策得以落地,尤其是长期贷款得以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才能得到有效的、持续的资金支持。但在有贷款限额的前提下,银行自然倾向于将贷款向利率更高其他类型商业贷款倾斜,除了鼓励性的原则性条款,有关部门需要研究及推出实质性的鼓励措施,增加银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长期贷款的动力。
同时,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面,如何确立及完善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信托基金体系,都是其中的重大挑战。
居民住房应得到有效保障,广东推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值得肯定。如何让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成为普惠、公平、可行又可持续的保障房体系有机部分,期待广东创造有利条件,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