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广东东莞干部慰问住别墅困难家庭引热议。工作人员表示,受慰问的老人71岁,2020年5月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搬到女儿家养伤。老人非当地建卡贫困户,非低保对象,考虑到其受伤后比较困难,社区为走访家庭送上600元生活物资和500元慰问金。当地回应称,该社区工作人员对活动进行消息推送,由于表述不当,没有将困难人员与重大疾病群众归类划分,并就此事件给当事人造成困扰,以及对慰问“贫困群众”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青岛也通报了“困难户家中摆放茅台”的调查情况:茅台和五粮液是从亲戚家宴会上带回的空瓶。
这两起事件给人一种照镜子的感觉,同样是困难家庭,同样引发了质疑,同样经调查后能自圆其说,但也同样在公布调查结果后都没能说服公众。从两起事件引发的争议来看,主要围绕两点,即“慰问对象是不是真正困难家庭”和“慰问对象是不是真正困难”,前者指向程序的合法合规,后者指向慰问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
程序上,东莞的案例受慰问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两位70岁以上的老人要互相照顾;青岛的案例一位老人瘫痪在床9年,另一位患有糖尿病,两位老人药品开销每月1500元左右,收入来源主要为两人每月共约1770元的养老保险。根据两地的说法,慰问对象主要是对因病长期卧床、因残疾或精神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因突发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从这一规定出发,可以看到慰问行动对“困难”的界定是很宽泛的,显然不是通常所指的有具体经济指标的困难群众,卧病在床、疾病影响生活、突发变故都能被视为困难的一种。以此标准出发,假如慰问人员与被慰问对象之间不存在亲缘等相关关系,程序上便可以自圆其说。
但问题在于,两地的慰问活动引起争议后在程序合规的质疑上都缺乏更深入的回应,仅仅介绍了程序的内容,但并未就是否合规给出更多证据。尤其是,在青岛的案例中还出现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城阳区纪委监委和区民政局的调查结果,两位老人没有固定住处,目前暂住在大女儿家,同时网传图片的拍摄地点也正是大女儿家。而据街道办事处早先通报,老人目前居住在社区建设的解困房中。解困房怎么就变成女儿家,令人不解。
而在“慰问对象是不是真正困难”上,有必要指出,公众对“困难”的认定是很具体且直接的,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经济指标。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位,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个体的生活或许会出现困难,但是如果子女住的是别墅,家里有旋转楼梯、真皮沙发、大理石墙面,慰问人员提着慰问品去豪华装潢的住宅里慰问“困难家庭”,怎么看都会让旁观者觉得自己更困难,更需要慰问。这种反差就是青岛和东莞的慰问活动为什么无法服众的深层次原因。更进一步说,某些部门某种好大喜功的宣传倾向很不可取,被慰问对象既不是建卡贫困户,又不是低保对象,也不是特困供养人员,却偏偏要把慰问对象称为困难群众、困难家庭。相信公众不会反对对一些生活出现变故、行动不便或年龄偏大的特殊老人进行慰问,只不过,某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词汇使用应该特别谨慎,它可以是“暖春行动”,但不宜把本不适用困难的群体宣传化为困难群体,况且被慰问对象也不一定认同自己是困难群体。
归根结底,不管慰问行动叫什么名字,确保程序合规,让真正需要被慰问的人得到慰问,才是应该从这两起慰问风波中学会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