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连维良表示,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是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发布,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连维良表示,基于信用措施越来越有用、越来越管用,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时,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比如,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但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连维良介绍,为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即,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所谓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以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等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连维良表示,有些地方特别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自行推出的失信惩戒措施,没有党中央、国院政策文件依据,也没有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完成立法程序。将对这些措施全面建立台账,认真进行甄别,凡是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的,要尽快予以规范,对有些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说社会不认可的措施,要进行纠正和规范。
采写:南都记者 马嘉璐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