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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玛莎拉蒂案并非司法向金钱低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杨晨

  来论

经历了一年多的焦急等待,“女司机醉驾玛莎拉蒂撞宝马”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报道,11月6日,商丘市中院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份并非极刑的判决,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却早有征兆:之前,3名被告与3名受害方就该案达成赔偿协议,伤者王交通将获赔600余万,两名死者家属各获赔200余万。这边是肇事凶手“花钱消灾”,那边是法院“未能顶格判刑”,难免会让公众心生质疑,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

但是,如果没有这份刑事和解协议,“一码归一码”,被告人固然要承担更严厉的刑罚,而作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即便是出了一口“恶人自有恶报”的恶气,却也是难以纾解生活困境。据报道,两名死者和伤者的家庭都不算宽裕,有死者的妻子失业在家,女儿抑郁致休学,而被撞后烧伤的宝马车驾驶员王交通,烧伤面积达40%,还接受了植皮手术,如果没有这笔和解赔偿费用,今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将会难以维持。由此看来,达成了刑事和解,并不是被告人的“单方胜利”,受害人也“有利可图”,这其实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交通肇事等常见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是破解受害人赔偿难等问题的捷径。受害者得到了赔偿、赔礼道歉等作为“经济补偿”,而肇事者则付出更多的金钱等成本,原来被撕裂破坏的社会关系,也通过这样一种法定方式,得到了修复和维护。此外,就一般交通肇事犯罪类案件而言,属于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要轻,社会危害性更小,刑事和解也不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然,“升格”后的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判处死刑,也应综合考量,不宜一重到底。在一审法院看来,谭明明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与故意驾车撞人等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这些情节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怙恶不悛”,社会危害性也未达到必须消灭犯罪人肉体的程度。

再翻看现行法律,最高法2012年即发布有关解释,明确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5年之后,最高法又发布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人谭明明有这样那样的恶劣情节,应当受到尤其严厉的刑事处罚,但也有酌情宽宥的情节,而一份“天价赔偿”的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客观上部分修复了所造成的社会伤害,也给了她一根“依法从宽”的“稻草”。

不过,即便是得到了司法“宽宥”,对于谭明明等“锒铛入狱”的肇事者来说,所付出的成本也不可不谓“沉重”。如果这个世间还有后悔药,谭明明等应该会毫不犹豫服下去。镜鉴在前,痛定思痛,对于那些仍在幻想豪车横行、无视法规的马路杀手们,玛莎拉蒂案应是一堂最为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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