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最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旧版《规定》同时废止。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接触最多的规范性文件恐怕就是“红头文件”,此类文件的不规范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
“红头文件”最引人关注的是其合法性问题。部分地方为达到某个目的而下发“红头文件”,或给政府扩权,或给公民设定义务、增加义务,甚至限制和剥夺民众的权利。但这样的个别行为通常并无法律依据,本质上是法外设权,“红头文件”与上位法抵触,侵蚀立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年类似乱象并未得到彻底遏制,个案的性质严重性有差异,通过搜索引擎检索便能发现大量案例。比如某地发布红头文件称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决定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而通过发红头文件“逼捐”的现象至今还发生在部分地方。更有甚者,某地教育局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响应上级严格控制班容量的要求”,将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
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曾总结了不规范“红头文件”的五大乱象。一是无论大小事都发“红头文件”,闹剧频出。二是发文部门互相打架,执行企业叫苦连连。三是层级越低执行力越强,一定范围内“超过法律”。四是只管发、不管收,出现“烂尾”工程。五是违法“红头文件”无追责先例、无纠错机制。
类似乱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为何违法的“红头文件”屡见不鲜,个中原因并不复杂,无非是权力任性,或是法治思维缺失,但为何乱象一直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治理红头文件,过去的措施主要是清理、废除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早在2007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曾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但缺憾在于,这种治理策略只是处理了存量问题,对于增量问题并起不到作用,要从根本上治理此类乱象,就必须从文件出台到后续管理等诸多环节予以规范。
广东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七类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根据《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须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六大程序。而在事后监管方面也扎上了篱笆,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红头文件”乱象之所以发生,从内部来说是政府透明度、法治政府建设不足,从外部来说是监督缺位和监督力度不够。从这个角度上说,此番规定的出台,是广东建设法治政府的延续。如果政府部门习惯于依法行政,权力乐于接受监督,奇葩“红头文件”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