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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临时工”,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31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其中,对执法主体提出明确要求最受外界关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对规范执法主体的关注源自于规范对象所具有的某种共有标签:临时工。过去,由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导致临聘人员在执法或协助执法的过程中尺度不一,甚至因为行为的不规范频频成为社会事件的主角。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执法队伍的社会评价因个别临聘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被代表”,消解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临聘人员和正式员工在具体事件中的处理差异过大模糊了执法标准,因此需要统一的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来规范行政执法,进而达到文明执法。

过去的20多年,是广东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20年。1996年,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对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该议案的提出源于当年的一项调查,据《南方日报》报道,当年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队伍外,广东有2586支行政执法队伍,这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执法的现象甚为普遍,造成了一个集贸市场9个部门管,“7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怪现象。

自1997年起,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还明确提出“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2013年,时任省长朱小丹签发了《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政府令,这份指标体系中特立了“行政执法”一栏,占总分值20%,其中明确提出了“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在上述广东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探索中,规范执法主体一直有一条清晰脉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规范行政执法的规定动作。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若执行主体得不到规范,法律也就被扼住了咽喉。但要注意的是,规范执法主体只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步,要形成规范执法的良好效果还需要制度的力量。

与过去有所不同的是,本次再次强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有了全然不同的意义。本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在《民法典》表决通过,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展开,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时期,存在着“依法用准用足应急状况下法律手段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有些地方随意封路封村、对企业复工复产擅自采取审批等手段、征收征用措施不当”等风险,因此才要“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当然,本次“全面清理”在实际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相关问题。例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临时工虽然看似一个很小的方面,但涉及到了整个执法中的问题,包括执法体制、执法的规范化、民众和执法机关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在明确临时工有无执法权之外,还要考虑,其一,临时工在整个管理当中起什么作用?临时工没有执法权,并不是不能工作;其二,公务员或者执法人员应当有怎样的合理配置?使执法机关没有理由和借口不完成执法任务。显然,这是在“全面清理”后应该着重思考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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