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炎炎夏日,行色匆匆,杭州有女子突然被人当街“熊抱”,女子挣脱后报警,但警方最终认为男子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据《钱江晚报》报道,本职为律师的受害女子因对处罚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当事人的法律专业背景并非此事被媒体“小题大做”的全部原因,要指出的是,普通治安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受害者)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通过诉讼渠道寻求争议解决,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在遭遇“咸猪手”报警求助之后,对个案处理的进度、结果保持关注,应当说是受害人的本能。不难发现,在各方对强制猥亵的定性没有疑问的情况下,本案缘起于对猥亵情节的程度判断。办案机关因猥亵“持续时间较短”而认定的“情节特别轻微”,在受害人看来,却有公众场合,特别是学校周边作案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因素,而且作案时间短是源于受害人的挣脱和反抗,并非嫌疑人的主动放弃。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普通治安案件,还是刑事追诉,现行法律都赋予了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追究与否的权力,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了具体案件的程序走向。落到个案层面,则是治安案件中的“不处罚”与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频繁进入公共视野。仅以近期舆论热点为例,就有成都某中学教师猥亵男生被认定“情节轻微”等案件,因办案机关与受害人在案情程度判断上的争议而引发诸多讨论。
法律对违法、犯罪情节的程度判断,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处罚结果,而“情节特别严重”更可成为对相关行为加重处罚的法定要件。相对而言,财产型案件因便于量化,对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判断可以有相对统一的标准。而人身侵害型案件则显得困难,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对较大,特别是一些最终未经司法判断的个案处理,也才更容易陷入纠纷。
不仅如此,除了对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判断,还有对涉案人员在到案后的态度评估,办案机关与受害人的体验也同样可能千差万别。如本案所示,在警方看来的“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在受害人的体会中,却是“从来没有接到过嫌疑人的道歉”。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因为属于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在争议发生后则尤其需要司法的专业介入。
受害人因个案后续处理争议走上法庭的情况,固然不多见,但却因此而更具公共价值。国家对受害人异议权利的保障,一直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无论是选择复议、申诉还是最终对簿公堂,都为司法裁量介入社会纠纷、最终定分止争留有相当的空间。从治安案件中因情节轻微而免予的处罚,到刑事案件中的法定、酌定不起诉,法律都赋予了受害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权利,让具体司法裁量在其中能秉持专业做出判断。不仅是本案涉及的治安处罚轻重,甚至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自诉制度的设置,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但却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都可以向法庭提出自诉。
“咸猪手”的情节轻重,性骚扰的程度判断,有争议就不妨上法庭。具体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成员寻求权利救济的可信赖渠道,这也是公众选择信仰法治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