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龄前儿童乘电梯应有专人陪同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电梯使用安全规定,明确电梯内扰乱公共秩序将追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1日        版次:NA01    作者:张小玲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将明确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并规定电梯乘用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有关电梯使用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发生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救援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修改稿)》)。

《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并增加了对电梯实施实时监控和数据保存的规定;细化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维护保养责任,规定了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其履行委托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另外,强化了电梯使用管理人困人故障应急救援责任,增加了电梯困人故障中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的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关于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边界不清晰,容易出现互相推责,怠于救援现象。经反复研究,《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困人故障应急救援职责,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为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驻点服务,切实提升电梯使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经研究,《规定(草案修改稿)》对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销售并在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强制保修责任。

有意见提出,电梯乘用人在电梯内的超载、打闹、毁坏和恶意使用紧急停止装置等行为对电梯使用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建议设立电梯乘用人义务,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的行为。为此,《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电梯乘用人义务的禁止性条款,规范了安全使用电梯行为,明确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并规定电梯乘用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树立公民自觉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范意识,培育城市文明理念,营造共同维护电梯安全的良好环境。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