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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配套政策调整的通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1日        版次:EA04    作者:

二、计量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计算方式:实际用水量×收费标准。

1、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调整为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不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2、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区

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发改

﹝2017﹞72号)相关规定,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相关配套政策的说明

1、我区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2、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5、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6、对持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补贴办法由区民政局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6号)规定执行,补贴发放前,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备注:

①南沙区供水企业在计征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②为方便用户缴交污水处理费,建议采用银行代扣业务(托收)。

③凡在南沙范围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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