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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5月01日        版次:GA02    作者:综合

  短评

  4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发布《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背景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我国行政执法总体上有很大改善,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一些行政机关的突击式随意式执法以及不合理罚款等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让行政处罚有力度有温度?对应这种诉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一方面增加了处罚种类、强化了重点领域处罚,另一方面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了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通知强调要综合分析研判同一区域内高频违法行为的原因,推动源头治理。

  显然,在新修行政处罚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不断规范执法言行,推动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社会的期盼。

  对行政处罚进行有力规制,确立和完善听证程序则是重要手段。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公正,如果公权力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对处罚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听证会上,假若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充分,则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围绕听证程序,新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面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然而“较大数额罚款”究竟是多少,法律并未明晰。现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只要罚款到上述额度,就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可以进入听证程序,不但增加了法律的实操性,同时对当事人来说也意味着多了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可以有力抑制行政机关乱罚款、随意加重处罚的冲动。

  有理由期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执法规范化程度越高,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就越容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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