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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遭生母及男友虐待,有太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01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近日,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引发广泛关注。经鉴定,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当地表示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这是令人发指的虐待!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恐怕仅仅是看到听到这些字眼就会让人心理不适,更何况还多次发生。两个施暴者,一个还是女童的生母,试问这种人还配为人母吗?

更多细节表明,女童的生母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好孩子。受害女童母亲刘某彦无职业,其男友陈某威同样无职业,而据《新京报》报道,当受害女童被生母送到医院,医生提出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建议立即进行手术,了解到手术费用可能至少需要一万元,刘某彦竟然带着孩子离开了医院。一天后,刘某彦带着孩子再次返回医院,一直拒绝孩子住进重症监护室,当医生再次提出有生命危险后,孩子才得以被治疗。刘某彦无法支付医疗费用,通知了女童姥姥前去医院付款。

目前还不知道这对男女何以如此虐待一个孩子。也许是无业又经济状况窘迫让其邪火无处发泄?但这不是犯罪的理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详细调查,进而为预防此类暴力虐童行为提供建议。

在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关注受害女童的恢复情况。目前女童生父表示社会捐款已足够治疗费用,相信孩子的生理创伤有望经过治疗一步步恢复。但对于女童的心理创伤,今后不仅需要生父更多的陪伴,也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为孩子做心理伤痕的修复工作。而对于女童生母男友威胁自己如果入狱,出狱后要找人进行报复的言论,则应当成为该案审理宣判后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点。

回溯这起悲剧发生的6个月,有太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某种程度上是各个层面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位才让极端案例没有得到及时干预。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本案中,当家庭成为了侵害的发生地,显然就需要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社会保护的一大重要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即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这一长时间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中,应当负责的居委会哪儿去了?专人专岗有设置吗?无疑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在家庭保护的其他层面,将孩子交给前妻,其间六个多月时间,除了一次视频外再没见过孩子恐怕对于一名父亲来说也不太合适。即便真的没时间,也应该充分了解受托人的情况,叮嘱孩子的其他亲属不定期看望孩子,及时沟通。而对于社会来说,如何对家庭内的暴力甚至虐待行为进行干预也很重要。比如,女童生母将孩子送到医院的当天,医生或分诊员能够再敏感一点儿,对生母把孩子带离医院的异常行为多问几句或报警处置,或许孩子就能更早得到救治。

这类似于对拐卖儿童的社会干预思路,近年来面对孩子不停哭闹家长又没法应对的情况,已经有越来越多人多问一句或提示相关人员留意。面对家庭内的暴力侵害,在“不是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况下,社会各个层面的主动干预或可成为提前介入此类案件、避免事态恶化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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