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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证过期被判程序违法,较真司法督促执法规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日前,河南周口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某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文书引发舆论关注。河南鹿邑县公安局因办案人员警察证过期,被法院三次判定处罚行为程序违法,进而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鹿邑县公安局杨湖口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一棋牌室内,将包括赵强在内的4名打麻将人员查获,赌资共计6385元。随后,鹿邑县公安局对赵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强以赌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赵强不服,将鹿邑县公安局诉至法院。鹿邑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鹿邑县公安局存在4处程序违法。对于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双双上诉。这才有了之后的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

并不算复杂的赌博案,却经历了原告与被告上诉后的多次审理,但这恐怕不能说纠缠于司法流程中“民告官”的诉讼双方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尽管一起普通治安案件的行政处罚,所涉罚款有限。个案当事人如此“不依不饶”地大动干戈,可能恰恰说明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程序与权利观念的增强。在几次反复进行的司法审理中,法官对执法程序细节的认真,特别是几次判决文书在警察执法证件有效期上的明确表态,也在用具体个案的判决推动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警察证的有效期有那么重要吗?包括周口法院在内多份个案判决的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判决援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认为,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并进一步进行司法说理,明确表示“既然明确了有效期限,那么超过了该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该证件就自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应该指出的是,执法主体的规范化操作,可能正是在类似这样对程序较真的场景中才能真正得到倒逼式的成长与提升。

相较于此前在多个执法场合公民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情况,本案是在后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有效性所进行的程序审视。判决文书显示,涉案警员不仅在执法时其警察证已过期数年,而且在经历了多轮司法审理后依然没有办理新的证件,对其执法资质存疑的,除了个案当事人,还有参与审理的司法机关。

证件到期要及时补办,警察证到期数年却一直在使用,着实令人匪夷所思。从这一细节或许还能看到“民告官”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应诉主动性明显不足,其对庭审程序也缺乏应有的尊重。本案表明,无法向法庭提供支持其执法有效性的证据,必然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这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和诚意所做的必要警示。

不仅如此,根据判决书显示内容,个案当事人揪住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有效期不放,其实可能另有内情:据判决书显示,涉案民警不仅执法证件过期,而且其本人被指“根本没有询问过上诉人”——是某位辅警在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后,冒签了涉事警员的名字在笔录上。而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辅警在法定必须由警察从事的工作场景中代行其职,同样可能直接危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是此番略显“执拗”的司法裁量,在用判决文书向社会,尤其是执法机关宣示程序正义的价值。

对程序较真的公民,遇上尊重程序并能最终以程序的合法性来判定执法效力的司法裁量,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社会常态。对程序正义的看重,应该成为执法者与社会各方面的宝贵共识,而用个案诉讼乃至判决对规范化执法进行“苛责”和督促,更是在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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