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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地下“色播”利益链,平台责任必须深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7月7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7起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低俗有害信息典型案件,多起案件所涉违法犯罪事实均堪称触目惊心。其中江西上饶蒋某某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嫌疑人更是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收取“房卡费”和观众打赏,通报直斥其“性质极其恶劣”。

通报还特别提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络直播“打赏”等行业突出问题,而此前舆论哗然的“司机性侵直播”事件即发生在6月初。6月10日,郑州一对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在车内通过手机安装的某非法直播平台App,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公开进行色情表演,后被警方查处。从国家职权部门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介入方式,和以点带面的行业整治中,可以看到现代社会治理的互动效率。

作为典型案例被通报的诸多个案,其性质均堪称恶劣,其中江西上饶所涉组织未成年人主播进行淫秽表演的案例更是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此前,多起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反复挑战社会底线,而一定程度上,“上饶色播案”中的未成年人元素可以说是色情内容戕害未成年人的源头之一,其迎合并客观上唆使了其他性侵幼童案件的发生。不仅如此,“上饶色播案”除了有一般色情直播对不特定观众中未成年人人群的影响和伤害,更将未成年人直接拖入参与色播的泥潭,使色播对未成年人的戕害再深一步。

地下“色播”沉渣泛起,魔高一尺必须道高一丈,此番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典型案例通报,宣示并重申整治网络直播乱象的国家态度。今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陆续开展“扫黄打非·新风”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直播平台、淫秽色情直播内容,特别是从严处置通过低俗网络表演引诱打赏等行为,其针对性之强、执法之果断,通过此次典型案例通报即可窥一斑。

对涉淫秽类违法犯罪,无论是一般违法层面还是《刑法》范畴,都有较为完备的立法表述,涵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全过程,而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式呈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两高均在本世纪初即陆续出台文件予以明确打击。在互联网包裹下的淫秽类表演,改变的是淫秽内容传播的途径、手段,不变的则是通过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内容继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实质。立法和执法对社会变化的及时跟进,当然也包括了对所谓新技术加持下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确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的多起典型案件,除了对直接参与色情直播、淫秽表演的责任人立案查办,也不乏对涉案平台“提供含有低俗内容网络表演”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相对而言,目前对涉案平台的处罚多以金额有限的罚款形式进行。在立法层面,亦有明确涉淫秽类犯罪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涉案同样可以被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还会因此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当然这需要个案办理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支持。据南都此前对地下色播利益链的调查,在色情主播、中间人以及形形色色的直播平台之间,存在着相对成熟的利益分成模式,平台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应当说颇为暧昧。

不可否认,直播平台在涉案主播的色情内容传播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打擦边球”的心态,某些直播平台更是存在通过色情直播内容获取畸形流量的现象,这是传统涉淫秽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翻版,需要包括立法、执法等多方面的治理合围。在清理和整治色情直播内容的过程中,强化和夯实平台责任,有必要用扎实的证据链条锁死涉案平台,并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才有望真正形成震慑,对其他社会成员、平台运营方和管理者有明确的行为指引。

斩断地下“色播”利益链,典型个案的果断查办、抛头露面主播的归案只是第一步,只有对涉案平台从运营到技术、直至推广进行深度挖掘和证据固定,才有望对涉黄网络直播乱象进行精准的“全链条式”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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