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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后理发店关门 市民获3倍赔偿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未消费金额及三倍赔偿共2万余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3月15日        版次:ZA07    作者:朱鹏景

南都讯 市民在理发店充值5888元,一个月后店铺就关门。近年,预付卡充值后商家“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究竟该如何追回自己的损失?市民刘女士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商家后,法院不仅判商家退还未消费金额,此外,还获得充值金额的三倍赔偿。

目前,也有香洲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健全“预付卡消费新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如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

市民:充值后商家关门

2019年8月16日,刘女士在位于珠海百货广场的粉墨美发店进行了5888元的消费预付款充值,店方承诺并在会员卡注明:全市含华发商都、奥园、富华里等在内的几大商业综合体均有连锁门店,按充值时承诺的优惠提供等值等价美发服务。但充值一个月左右后,刘女士就得知,粉墨美发店已关门。刘女士随后又去该店奥园、华发等连锁店,但经营者声称,与粉墨美发店毫无关系,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刘女士多次联系店家要求提供服务,否则退款,但都遭到拒绝。据统计,刘女士在粉墨美发店及位于奥园的连锁店内共计进行了三次消费,消费金额共计240元,卡内剩余预付款尚有5648元。

刘女士认为,粉墨美发店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但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退回预付款。粉墨美发店以虚假广告欺骗了自己,骗取了预付款而未提供等价服务,未经协商并妥善处理预付款事宜即停业注销,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自己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粉墨美业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经营者作为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对于刘女士的起诉,经营者辩称,刘女士办卡时候签订一份合同,刷卡付款5888元,原告当时做了头发用了1000元,卡里没剩多少钱,店倒闭了,自己现在在其他理发店上班,如果刘女士来自己上班的店铺,可以安排给她剪发。此外,自己现在没有能力退款。

对此,法院表示,已查明2019年7月16日,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粉墨美业美容美发店注册成立,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2019年11月4日,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刘女士办理的会员卡背面的持卡须知载明:结算时请出示此卡及核对消费金额并确认。其他门店:奥园广场、富华里、华发商都。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了《会员档案》,粉墨美发店向刘女士发会员卡。双方之间就《会员档案》和会员卡载明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女士的充值金额尚未消费完毕,但粉墨美发店已停止营业并且注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门店可继续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粉墨美发店应向刘女士返还会员卡中的资金为5888元-240元=5648元。店家作为其经营者应承继粉墨美发店的债务,返还上述款项。

关于粉墨美发店是否有欺诈行为,法院认为,粉墨美发店在《会员档案》及会员卡上载明,可在粉墨美发店的奥园广场、富华里、华发商都的门店进行消费。然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粉墨美发店实际上有这些门店能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刘女士请求被告支付接受服务费用5888元的三倍金额即17664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经营者罗先生返还会员卡内预付资金564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17664元。

  预付卡陷阱如何避?

  香洲区人大代表:

建议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

2021年香洲区两会期间,刘晓玲等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健全“预付卡消费新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她表示,“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从最初的办卡、买券,到如今的各类付费会员、充值满减等,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预存学费、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成为预付消费领域的几大槽点。

预付卡消费乱象频现:办卡前未告知重要条款,实际消费限制多;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商品或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商家转让、倒闭,债权债务不做妥善处理;甚至有部分商家以低价优惠为诱饵,诈骗钱财,卷款跑路,甚至企业“跑路”前还在搞促销。

但是,有关制度措施与当前发卡主体量大面广、发卡模式千变万化的市场现状不相适应,尚不能解决由单用途卡引发的突出矛盾,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发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让其回归商业本源,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刘晓玲建议,对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限额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3000-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鼓励经营者在指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部门回应:

预付卡对协议双方都是平等的

目前,预付卡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实施监管,企业向商务部门报备后发行。

对于香洲区人大代表的建议,香洲区商务局回应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并未对非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资金管理作出规定,限制个体户等非规模发卡企业单张预付卡面额,难以保障相关预付卡企业履约能力,需要配套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及监管实施办法,才能更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针对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问题,该局认为,预付卡本质是消费合同,受《合同法》及“消法”调整,“消法”只对网购等特殊消费场景提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并未对其他消费行为提出无理由退货退款约定,预付卡消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双方都是平等的,不建议通过规章对预付卡作出15日无理由退卡的规定,强制增加发卡企业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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