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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寓还没网签想退房 半年多房款一分没拿到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3月25日        版次:MA06    作者:赵雨琪

  置办房产一直以来都是件大事,签下认购书,一次性支付房款,却因私人原因想要退房,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近日,珠海市王女士向南都记者求助,自己因为家庭变故,原本买下的房子需要向开发商退房退款,但在经过了转卖、退房等多个流程后,退款事宜迟迟没有动静。“我认为开发商就是在刁难我们,不想给退房。”王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不合理,“现在我只是想让开发商尽快退房,拿到钱安心治病。”

  ◎购房人:购买公寓想退房,转卖退款均无果

  去年7月份,王女士通过中介介绍在珠海市香洲区的国维中央广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47.54平方米、价值157万的公寓,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但在去年8月,王女士的身体出现一些异常,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治疗,想要退房进行资金周转,但事情却没有想象中顺利。

  “从去年9月份我便向国维中央广场提出想要退房的意愿,但先后有几个销售经理告诉我转卖比退房损失小,并答应先帮我转卖此房。”王女士回忆道,结果几个月过去,房子还没有卖出去的消息,自己已经负债三十余万,十分需要用钱,便又几次找到国维中央广场的销售大厅。

  直到前些天,事情才有转机。今年3月14日,王女士再次来到国维中央广场的销售大厅。“之前都是只能看到一些销售经理,但那天碰到了一位据说是总裁的女子,我便当场和她反映了我的情况。”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第一反应是告诉我房子可以退,但是要扣10万元定金不能返还,我当场同意了,之后她便提出需要开据各种证明,到现在这件事也没有推进下去。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在购房时只与国维中央广场签署了认购书,并拿到了支付房款的收据,到现在并未进行收房、网签等流程。王女士之前与该开发商沟通过程中,也并未录音取证。“我认为开发商就是在刁难我们,不想给退房。”王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不合理,“现在我只是想让开发商尽快退房,拿到钱安心治病。”

  ◎开发商:遵循合同约定便可退房

  记者于3月22日拨打珠海国维中央广场客服电话,当日下午18时30分接到该公司负责人刘女士的电话。

  “该业主已经办理公寓的收楼手续,但至今还未进行网签。在买房子时,业主已经签署认购书,同意认购书上的约定扣除10万元定金即可退房。”刘女士告诉记者,该业主没有网签是因为想将公寓转卖,但现在还没有卖掉,现在想做退房处理也是可以的,之前是因为她没有进行书面的申请,也没有对扣除定金的约定进行协商。

  随即,刘女士拿出一张王女士儿子签署的客诉单,表单上写明客户诉求,“因家人(母亲患癌症)急需用钱,家中没钱支付医疗费用,急卖此房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想要转卖房产,要考虑是否有买家购买,但退房则不需要。”刘女士对于王女士退房的诉求表示,业主想要退房我们可以理解,如要退房只需要遵照认购书的约定,进行退房处理即可。

  “在房子买卖过程中,我们会有一位销售人员进行跟进,业主对这套房子有任何的诉求,都可以和这位销售反馈,销售也会根据客人的情况为客户服务,销售人员会将相关资料交给客户服务部进行处理。”刘女士谈及退房流程,告诉记者,客户服务部在进行查验、资料收集、拍照取证等步骤后,会呈交给领导进行处理。

  在南都记者介入后,国维中央广场销售人员已于23日联系王女士进行退房处理,扣除定金10万元后,并承诺将于一个月内完成所有退款。

  ◎律师:消费者应先与开发商沟通

  买房后要求退房扣除定金是否合理?消费者将如何有效维权?南都记者对此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

  消费者购房时在签订认购书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对于本案而言,首先要分析王女士罹患癌症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目前来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王女士在面临继续支付购房款和筹钱治疗癌症两种选择只能择其一的时候,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说,都应当支持王女士选择治疗癌症。

  消费者在购房时面临类似困境时,建议消费者先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将房屋转售给其他人,退还相应的定金和购房款,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赵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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