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亚湾区的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的,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水。
为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大亚湾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注:征求时间2020年5月15日止)。
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各工程所在街道办、行政村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划定方案,经区管委会、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划定后由各街道办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行业技术指导,相关标示及保护告示设置所需费用列入区财经预算。
其中,以库塘取水的,严格控制在库塘汇水面积以内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有严重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点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汇流区域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水井。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街道办、区卫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
《办法》提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根据《办法》,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区农村供水水源定期监测。区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农村饮水监测点,每半年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如有发生影响水质行为的供水单位应增加检测频率,检测数据通报街道办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对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监测。
《办法》还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区级以上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不少于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报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和恢复水源。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群众饮用水需要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所有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表,按户计量收费。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村委、街道办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指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卫生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管理单位(人员)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为有效预防、尽力控制和消除农村供水因水源不足、水源水质污染、供水设施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确保供水安全,《办法》还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话你知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
根据《办法》,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其中,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股份制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区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合理核定。
城镇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自然村原则上按总分表设置,个人和单位用户原则上直接抄表入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同网同质同价制度;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或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协商制定,区物价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经营者建立数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双方的价格争议。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水务、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