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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今年提高至824元/人·月

本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3月份差额部分在4月份补齐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03日        版次:HA02    作者:郭秋成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4月2日,南都记者从惠州市民政局获悉,2020年惠州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已经出炉。其中低保标准为82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城镇低保人均补差为616元/人·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差为460元/人·月。以上保障资金,本月起开始按新标准发放。

据了解,经市民政局与市财政部门沟通,2020年惠州市低保标准为82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人均补差为616元/人·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差为460元/人·月。

市民政局解释称,该标准不低于我省2020年规定的三类地区标准,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公布的还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要确保从今年4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

4月份在册保障对象在2020年1至3月保障金未达新标准的,其未达标月份的保障金差额应在4月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其他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按惠州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824元/人·月计算,2020年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为132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1、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550元)的2%确定,标准为31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的,护理标准为6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护理标准为465元/人·月。

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标准为1800元/人·月;分散供养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标准为930元/人·月。

4、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护理标准不高于200元/人·天(低于200元/人·天的按实际支付),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的,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申请天数。

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个人的账户。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7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35元/人·月。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为182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8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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