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玉凤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分别对招商证券与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一个月内两次收到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称,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招商证券一个月内第二次收到警示函。
2022年7月12日,证监会网站消息称,因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会称,经查,发现该司在2022年5月16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权责分配机制不完善。
中山证券被指存在四大问题
此次,中山证券收到警示函,主要是因为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
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公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
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公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
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公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