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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深圳市人大建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时效修改为三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5月28日        版次:NA04    作者:张小玲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下调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深圳市人大建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时效修改为3年。

调整2014年前退休企业人员的

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下调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并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以及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调整2014年前退休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养老基金不再为此类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

《修订草案》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名称,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表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明确社保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各自职责。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打击损害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认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建议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时效修改为三年,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打击损害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

另外,《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对于工资总额如何确定,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由于工资总额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其构成应当清晰明确,建议结合工作答复对按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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