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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每年安排产业引进奖励资金近3000万元

前海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出台,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产业引进奖励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17日        版次:NA07    作者:王睦广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信息显示,近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根据该办法,前海除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外,还对促成项目落地前海的招商合作机构设置了产业引进奖励,每年安排产业引进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经营支持:

对四类企业给予不同经营支持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前海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该办法的奖励对象分为企业和招商合作机构两类,奖励类型分别为产业培育支持和产业引进奖励。

针对企业的产业培育支持包括经营支持和外资奖励。以经营支持为例,该办法中列明了特定标准,将经营支持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经营支持又细分为运营支持、搬迁支持、团队激励支持、人才住房支持,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对上述四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对自该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四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对四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对四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外资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外资奖励方面,要求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享受经营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五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产业引进奖励:

每家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

针对招商合作机构的为产业引进奖励,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需要指出的是,招商合作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而言,招商合作机构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招商合作机构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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