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深圳全面禁止围填海。近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表决稿)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不低于40%
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近年来,深圳海域使用需求增长迅速,随着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重开发、轻保护,违法用海和不科学用海活动时有发生,造成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经营性用海仍以审批为主,海域作为稀缺资源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等。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表决稿)创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立专章创新了若干保护深圳海岸线的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就各类岸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明确本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40%,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加强岸线整治修复,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并将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列入严格保护的岸线范围,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关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
《条例》严格管控围填海用海行为,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中规定:“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要求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应当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
《条例》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批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七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