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和收费政策宣传,特向广大用户告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
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心城区收费主体为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收,收费纳入地方国库管理。
污水处理费是广州市水务局实行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而征收的、具有法定性质的收费。根据法律、政策规定,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用水户均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
二、征收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市当前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依据。
三、设施情况
我市已在2015年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8座污水处理厂(猎德、沥滘、西朗、大沙地、石井、龙归、竹料、东区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覆盖中心城区。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以区和建制镇为单位区域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依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用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户应当按照上述《办法》和相关规定,在缴纳自来水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应迟延或拖欠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均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分账核算。用水户应根据规定向代征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市水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拖欠、拒缴性质恶劣的,市水务局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收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通知〔2017〕4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配套政策调整的通知》(穗水排水〔2017〕43号),我市污水处理费采用阶梯式计量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类污水分一、二、三阶梯,低于26m3为一阶梯,27m3-34m3为二阶梯,高于34m3为三阶梯,每吨污水处理费分别是0.95元、1.43元和2.85元;非居民类污水为1.4元/吨;特种行业污水为2元/吨,如收费标准调整,则收费标准以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七、减免政策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费的免征减征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审核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要求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不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且该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
2.用水户可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而非用水量。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用水户(须经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
如确实符合污水处理费减免条件,请用水户咨询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电话:38920000),按程序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无取得污水处理费减免许可的,均须依法缴纳。
八、缴费方式
污水处理费有银行代扣、现金、支票、POS机刷卡、网上缴费和支付宝缴费等多种缴纳方式。
九、其他
属于2015年之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缴纳办法,按照当时的法规、政策办理。
以上事项,请大家周知。望广大用户大力支持配合,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