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微信群成为群体集体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各类团体的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期,广州法院公开了三宗发生在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日常群聊中,这些法律红线千万别碰。
案例1
主播群内遭吐槽 把邻居告上法庭
玲玲(化名)是一名电视台主持人,关姐则是住在其楼下的业主。双方曾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及社区居委多次调解均无果。
在此之后,关姐因噪音问题多次在“物管&业主沟通群”中投诉和抱怨玲玲,发表反映噪音问题及双方矛盾冲突文字,包括“我怀疑是开餐厅或者小吃店”“听说楼上的老太婆好厉害”“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等言论,并公开玲玲的真实姓名。
同时,关姐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
玲玲认为关姐言行对其名誉及电视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损害,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姐停止发布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撤掉横幅,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500元。
关姐辩称,她深受噪音影响已久,她发言所在的“物管&业主沟通群”是业主与物业的特定交流群,她的发言是基于对玲玲产生噪音事实的反映和猜测,属于正当维权。
其次,她发表的言语中,未出现辱骂玲玲的字眼,也未曾在其他平台发表。她悬挂横幅是意在抗议,横幅内容未指名道姓,不属于造谣玲玲。
第三,玲玲提供的病历无法说明其病情是由于她的言行导致的,玲玲要求赔偿费用的诉请明显不合理。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被告关姐言行系因现实邻里矛盾导致的,其措辞中虽有不妥,但未达到贬损或丑化原告玲玲的程度,不足以认定对原告玲玲的名誉造成损害,驳回原告玲玲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玲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邻居言行不当但无损害意图
作为经办法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孙玉波表示,案例1中,关姐在微信群中的言词主要就其听到的楼上噪音,推断相应的来源及可能产生的原因,并描述反映了噪音对其与家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关表述中不存在宣扬隐私或恶意贬损、侮辱、诽谤玲玲的用词。
关姐发表言论的微信群由小区业委会筹办组建,专用于小区业主与物业人员交流沟通,是业主维权的重要渠道之一。关姐在该微信群中投诉、反映噪音问题属于合法行使其业主权利。
关姐在深受噪音问题困扰且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使用“老太婆”等字眼、悬挂横幅抗议等行为可视为情急之举。
结合双方矛盾的根源和发展过程,关姐的言行虽有不当,但均没有刻意指向玲玲或意图损害玲玲的名誉。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姐已自行将横幅撤下,其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对玲玲进行贬损或丑化的程度,不能认定损害了玲玲的名誉。
案例2
业主群里发生骂战 物业公司被判道歉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星(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群内成员张小竟(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
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星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广州市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张小竟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3
业主群内对骂闹上法庭 要求物业担责未获支持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小清(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华(化名)和孙小铭(化名)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铭与钱小华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小清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随后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孙小铭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华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孙小铭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这一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铭的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钱小华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铭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微信群聊引发侵权 群主不作为要担责
作为案例2、案例3的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表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群组中传播。
关于微信群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适用规则,李朋介绍,在案例2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群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劝阻和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须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
群主虽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但并非直接侵权人,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且因赔礼道歉责任具有人身属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但是发布道歉声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权人的发布期限短,以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小于直接侵权人。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应承担补充责任为宜,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实习生 高宇栋 通讯员 钟晓丹 许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