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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减负,规范执法权不止于上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年03月1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北京市政府“切实为基层减负”,决定收回包括城市道路管理、建筑垃圾管理、控烟、噪音等20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职权,由原县区相关执法部门承接。

  下放到基层乡镇(街道)的部分执法权限被收回,已非首例。媒体报道显示,2022年7月以来,仅广东省就有包括揭阳、江门、佛山、河源等地发布公告,收回镇街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但相较之前因专业技术性强、执法能力等原因,北京此番基于为基层减负的事由则较为少见。

  2019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各地随即部署具体实施方案,将县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对此亦明确,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镇街行使,同时要求定期组织评估、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权力有下放就会有回收,更何况因应相关改革的法律修改对此已有实际情况、迫切需要等回旋条件。

  2022年3月,国务院相关意见也明确,市、县两级政府须适时组织对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应予以收回。而此番北京回收行政处罚权为主的诸项行政管理权限,则明示了为基层减负这一目的。因行政处罚事项专业性强而无法有效承接,也可以视为基层负担的一部分。在此之前,已有专家观点、代表委员反馈指向镇街缺乏专业执法队伍和能力,贸然承接具体行政处罚职权,客观上确实意味着个案执法质量、水准的降低。

  相应的,执法规范性欠缺导致的行政诉讼败诉风险,以及具体行政执法因其规范性不足可能遭遇的个案冲突风险,同样会成为基层参与和介入具体执法的一种压力。权力的行使必然需要权责匹配,不能光看到权力行使的光环,同样要充分考虑对应的履职门槛、执法能力以及职业风险,这对于公众和执法者都是一个认知提升的过程。

  为基层执法部门减负,首先当然可以从反对形式主义、治理文山会海的角度出发,立足清理各种重复劳动的表格填报,解放困在里面的“表哥表姐”。同时也可以从规范权力行使的维度着手,及时评估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执行效果。用回收行政处罚权的方式为基层减负,看到部分不规范行使权力所可能带给基层群众、企业的隐形负担和压力。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出重拳治理趋利性执法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一些地方非税收入畸高的,有部分执法、司法部门跨地域违规趋利办案的原因,也有行政执法机关在其一亩三分地“靠山吃山”的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的原因,这直接关乎一地的营商环境、法治状况。回收部分基层镇街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权,从减轻基层执法压力的角度看是“减负”,从规范基层执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同样可以是一种“减负”。

  同时还要看到,回收行政处罚权并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点,而只是整治趋利执法的其中一个切入视角。回收行政处罚权只是试图通过提高行政执法层级尽可能压缩其中的非规范性空间。回收后的行政处罚职能,其行使过程同样需要面临法律程序的即时规范、行政诉讼的司法约束以及社会监督的有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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