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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诉讼离婚也得冷静?基层“创新”还请再慎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2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家暴受害者起诉离婚,诉讼前还需“冷静”45天?日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向起诉离婚的家暴受害人出具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其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在当事方提出疑问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有被家暴情形,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冷静期后还需要接受诉前调解,“调解不了的情况下才会立案”。

  不光是“离婚冷静期”,还是个Plus版的“冷静期”,但恐怕又是个经不起深究的程序Bug。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针对性非常清楚,明示冷静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情形,而不包括诉讼离婚的状况。

  更何况,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也只有30天,现在商州法院似乎给这个所谓“冷静期”开出了一张“膨胀卡”,诉讼离婚双方被要求活生生冷静45天。按照那份制式印刷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上,还有以法官口吻发出的劝慰:“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

  但最大的反讽在于,这份格式化的通知书面对的,正是一起已经“慎重”了十多年的涉家暴婚姻。据媒体报道,当事人对家暴的认知在这十几年的婚姻中得以提升,“了解到家暴是违法行为,找到律师求助,希望通过诉讼逃离暴力环境”。据此前当地法院的一篇文章介绍,对处于冷静期等三种离婚案件,法院还会“组织双方签订《和谐家庭公约》,重构和谐家庭关系”云云。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本身也给全社会的反家暴行动留下了制度空间。在此之前,针对舆论热议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曾明确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作为基层司法机关的某种具体调解实践,本身并不具备扩大解释法律规定的权限。给诉讼离婚也凭空设置“冷静期”,客观上还导致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及时得以实现。尽管在该份冷静期通知书上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的表述,但当诉讼当事人经由律师提出家暴情形后,法院方面也并未将之视为可拒绝所谓“冷静期”的正当理由,而只是让“冷静期”继续雷打不动地执行,转而让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顺着这个思路回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源头——反家庭暴力法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对于反家暴的全社会协同同样负有相应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不仅“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而且作为广义“有关单位”的一部分,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都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法院还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至于前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也明确要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诉讼离婚当然也可以司法调解,但调解的法定前提必须是诉讼双方有调解意愿,变相强制的调解只会消解司法权威。反家暴需要社会的高效处置,在诉讼调解之前凭空设置45天超长“离婚冷静期”,而且是对涉家暴案件采取如此暧昧、迟钝的司法应对,不管有多么想“创新”,恐怕也得“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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