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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摄像头进教室,知情同意不能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0月22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采购的摄像头均带有人脸识别功能”,曾引发舆论热议的南昌大学在教室装摄像头事件又有新进展,据南都·隐私护卫队报道,该校官网公示新一期采购项目需求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在多个校区“摄像头监控盲点进行补充覆盖”,采购的摄像头规格均带有人脸识别及智能检索功能,包括支持目标抓拍、以图搜图、按姓名检索等。

  此前有网友反映,南昌大学在全校教室安装高清摄像头和录音设备,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不能玩手机、睡觉等,还有网传校方此举是为了方便双一流高校评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云云。而涉事学校对此的回应则表示,信息内部使用,“很多学校都这样做”。

  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高清摄像头遍布大学校园,其所引发的公众隐私焦虑与管理限度必须得到正视,而不是一味满足于“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会不会启用人脸识别,以及如何确保其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被严格限制使用场景和用途,如何保证师生的个人信息不会外泄?南都报道显示,涉事学校大部分教室一前一后安装了双摄像头,在加装摄像头之前没有“告知—同意”的体现,“直接装完发个通知就开录了”。

  《民法典》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须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特别是在最高法《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层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规定在《民法典》基础上,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将“同意”细化为“单独同意”,目的在于对人脸信息提供增强式保护,让个人充分参与人脸信息处理的决策之中。

  无论如何,“不能玩手机、睡觉”之类的课堂纪律,恐怕都无法被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去看待,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高清摄像头去“大炮打蚊子”,未免有些过分夸大校园管理的必要需求。固然,《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一定的管理自治权,但相关自治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可以有高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特权。正如教育法研究专家所言,如果只是基于对教学质量和秩序的管理评估,使用这种“强隐私关联的管理方案”的必要性存疑,这种堪称“为了一分的目的,用了九分的手段”的无死角录音录像违反了比例原则。

  当然,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并不必然会全天候启动相关功能,但问题可能更麻烦,如何确保人脸识别功能的使用阶段会及时单独获取师生的明示知情同意。而且如果真的是出于维护课堂纪律的管理考虑,那带有海量个人信息的数据查看、保存权限,究竟归属于具体校园管理的哪个部门?如何向师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具备保存、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定资质与能力,并且人脸识别信息等不会被外泄?

  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更是在迭代式完善,作为社会文明传承与守望者,高等学校更有责任与义务在守法、护法层面为全民做表率。“很多学校都这样做”不是合法合规的代名词,法不责众更不是可以跳过必要法律程序的挡箭牌。如果说人脸识别运用到门禁系统还需要逐个明示同意开通的步骤,那么以高清摄像头为载体夹带人脸识别“私货”,则必然面临“知情—同意”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拷问。全民知法守法是社会法治共识的基础,采购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是学校管理现代化的反映,但在征求意见的内容中包裹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明示授权同意的人脸识别内容,需要直面能否贯彻依法治校理念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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