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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与受托同责,对请托行为零容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0月15日        版次:GA02    作者:熊丙奇

  来论

  10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刊发《2024年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第二批次)》。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此次通报的十起学术不端案例中,陕西某高校教师刘建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请托、约定答辩问题,并在自己成为评审专家后泄露身份、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案例,位列其中。

  根据通报,刘建妮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并被取消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5年。相关被请托专家,也受到严肃处理,包括取消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3年。

  这意味着,请托与受托同责,不但追究请托者的学术不端责任,还同时追究受托者的学术不端责任。这次通报的请托事件,两名受托的评审专家,也被处理、通报,这对所有评审专家的警示是,不能接受任何人的请托,只要接受,就涉嫌学术不端,不但会失去评审专家资格,而且也会影响到自己申请课题、项目。对于请托,评审专家不但要拒绝,而且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这是对请托行为真正做到“零容忍”。

  今年4月,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了今年第一批学术不端案件,其中就包括两起涉嫌“请托”的学术不端案例。把“请托”作为重要的学术不端行为,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是为了纯净的学术环境,治理学术课题、项目申请、评审过程中的“人情交易”和“跑要”现象,让学术回归学术,引导科研人员以自己的学术能力、创新观点获得课题、项目,而不是把精力用到“请托”的歪门邪道中,把学术评审搞得乌烟瘴气。

  早在2020年,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就对“请托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这种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202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进一步明确禁止了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24类项目评审请托行为,其中包括投感情票、搞“人情评审”、利益交换、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贿赂、投利益票等。如此详细地描述请托行为,也是给科研人员划定行为底线,只要涉及这些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请托行为”的治理,是“只看行为,不论结果”,只要有请托行为,哪怕没有运作成功、申请到课题、项目,也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并对请托者做出相应处理。

  对学术不端的认定,曾存在根据学术不端行为后果,即学术不端得利进行认定的问题,认为行为人从行为中获得实际利益,才算学术不端,如果没有得到实际利益,则“网开一面”。这无疑是对请托行为的纵容。

  其实,不论请托是否成功,这一行为的发生就属于学术不端。当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请托行为的认定,都是针对具体行为。在今年4月自然科学基金委进行的第一批学术不端案例通报中,请托者并没有运作成功,申请到项目,但其请托行为依旧被认为是学术不端,被处理并通报。

  为严肃处理学术不端,净化学术环境,在有关学术机构对请托者、受托者进行处理、通报后,其所在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单位处理学术不端的规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请托者、受托者进行学术处理,追究责任。以学术共同体的力量,共同维护学术秩序,彻底清理败坏学术生态的请托行为。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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