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全民法治课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0月1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男孩骑行被碾案”又现插曲。据红星新闻报道,9月底已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取保候审的涉事司机姜某亮10月12日“又被司法机关带走”,其家属后称姜某亮已经回家,“被带走属于正常询问”。

  正在侦办过程中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热点新闻事件,其一举一动都牵动人心。当然,相比近日为公众获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等突破性进展,取保后“又被带走”可能真不算大新闻。但是透过这“一来一回”,却可以真实感受到诸多法律程序细节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可能尚为模糊。

  首先是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办案机关要求未被逮捕以及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通过保证人、保证金的方式采取的一种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对嫌疑人同时有具体的约束性要求,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地以及随传随到,就像此番涉事司机所遇到的“又被带走”。取保候审依然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是普通公众理解下的那种无条件释放,还需要继续面对后续的刑事追责程序。

  法律层面的抓或者放,与公众理解上的字面意思还有不少区别。社会传统认知或者说有罪推定模式给人的刻板印象中,似乎被抓走、被逮捕就意味着有罪,同时不管什么性质的释放都似乎代表“没事儿”了。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抓与放,需要社会层面的认知共识。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其无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再去审视逮捕、羁押等一系列措施,包括办案机关在内都需要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

  当然,按照更具体的程序性要求,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地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也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便是口头传唤,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从涉事司机“又被带走”这一个小插曲的细节出发,有关部门或可进一步研判优化具体操作规程。比如说书面传唤、讯问程序中是否应当增加对当事人家属的必要告知与沟通,而不是在传唤结束后才让特定人群觉得虚惊一场、恍然大悟,这也是普法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要看到,在本案的侦办过程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有效发挥作用,保障了司法案件的法治化办理。而从另一个层面也要看到,相关程序的高效、准确推进,也将尽最大可能避免公民权益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更多损失。8月11日,男孩骑行被碾案发,事发当天,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姜某亮刑拘,8月25日23时被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直到9月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嫌疑人在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时也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只有当事人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一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尽可能及时、高效地适用于每一个司法案件,前述规定也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结合本案来看,涉案司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都应当被主动、全面、及时地考虑,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做出专业判断。

  在男孩骑行被碾案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适用值得肯定,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探索优化相关程序细节,尽最大可能全面、及时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社会层面进一步对“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刑事法治原则形成正确认识并习以为常,让每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都能成为一堂全民普法课。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