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不捕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问题。该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
备受外界关注的“不捕不诉案件”,有了一次详尽的规范化步骤拆解。历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最高检报告,不捕不诉数据总是引发热议,特别是近年来,不捕不诉案件的数量动辄数十万,且增幅明显。不捕不诉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常态化的审查批捕、起诉程序中,又事实上属于一种非常态,而这一自带监督和制约光环的履职流程,尤其需要细节性的程序规范与工作指引。
应该说,检察机关做出每一份不捕不诉决定都很不容易,因为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借由法定授权在充分行使侦查监督权力,对前期侦查机关收集的事实、证据做专业审视和法律把关,在决定刑事个案走向的同时,客观上也在对前述侦查行为做出评价,这本身就带有较强的监督属性。而对于监督,就应当常态化设置制度性的异议申诉渠道,并且在复议复核过程中,通过实质审查与充分说理来进一步详尽阐释法理、寻求法治共识。
比如在202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在提到2021年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的数据之外,还强调“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对接的虽是侦查机关,其依法履职的细节、充分说理的程度以及是否实质审查等问题都同时关涉司法活动的其他方面。不捕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需要实质审查和充分说理,在此之外,其他逮捕起诉类案件,是否也应向个案当事方充分地以案释法?
从此番指导性案例也可以看到,每一起不捕不诉决定背后的复议复核,事实上也是在通过对个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对复议复核决定做详细说理,来对前期侦查行为做专业性的监督。比如案例一就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对于具体案情,不仅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而且还必须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做准确判断。对本身已经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的复议复核,通过详尽说理不仅是对个案做说明,也是在对普遍性的案件办理做出稳定性指引。
同时,通过不批准逮捕案件依然会按流程进入庭审,同样会经由司法裁量被确定有罪,进而向侦查机关乃至社会进一步传递“审前羁押措施并不必然与最终司法判断有关”的法治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通过个案实践不断回归常态,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诉,审前不被羁押同样可能面临实刑的司法判断,不光是公众对此需要适应,侦查机关对此也要在有效的个案监督过程中理性看待。羁押只是一种审前的例外状态,淡化对“审前羁押即有罪”的执念,才能让现代刑事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贯彻到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不应简单的一句结果告知便了事,这不仅是“兄弟单位”的共识寻求问题,也是高质量的程序法治应当看到并且完善的方面,而实质审查与详尽说理更应成为刑事案件全流程、全覆盖的法治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