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最高人民法院4月16日通报了近3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1991年,我国受《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然而,就如同国际上对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内涵没有定论那样,在我国理论界,对于教育与惩罚的关系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大量的案例表明,我国几十年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各部门有过分重视教育而轻视惩罚的倾向,以至于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减弱甚至丧失。
对于过分重视教育而轻视惩罚的倾向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中也丝毫没有避讳。通报指出,某地一起案件中,某未成年被告人曾五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均未实际执行;各地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一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矫治等等。
近年来,受极端案件的推动,国家已经意识到过分重视教育而轻视惩罚的弊端。有关部门通过立法,逐渐提高惩罚在未成年人工作中的比重。在刑事惩罚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披露,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目前正在处理的案件还有“邯郸三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甘肃十三岁男孩杀害八岁女孩案”。
在我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理论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从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来看,已判处的4件案例,最高宣告刑为15年有期徒刑,相较于成年人犯罪,该刑期已大幅降低。这种处理方式平衡了被害人、社会及未成人犯罪人的三方利益,并未违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已经上升到了极限,矫治教育工作也正逐渐完善、去形式化,但在预防层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家庭、学校、社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对于监护缺失、校园欺凌、暴力倾向、网瘾、不良嗜好等问题,家庭、学校、社区应当加强联合,提早发现、提前干预。
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就提出,大量新型社会媒介的出现让“童年正在走向消逝”,“童年的消逝”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如犯罪低龄化及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如今,相较于波兹曼提出的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网络的出现会不会导致“童年的进一步消逝”,从而加剧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困境?也非常值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点考虑。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