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泾县文化和旅游局通报称,游客李某驾乘皮划艇携带2名儿童在蔡村镇汪村河道内游玩时,被当地群众及景区工作人员冯某某等人发现并劝阻,过程中冯某某向李某皮划艇方向投掷石头,随后李某报警。目前,公安机关经调查,已依法对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投掷石头的方式进行所谓劝阻,从警方的处理看,这种做法显然极不合适。尽管景区方面对外曾宣称私自漂流的安全风险,但这种说法很难自圆其说。虽然该景区前几天下了大雨,河里涨水,可当天其他游客都可以正常漂流,这说明涨水并没有达到需要暂停经营的程度。同时,在已经点明“没有工作人员陪同漂流,十分危险”的情况下,朝人扔石头是一种增大风险的行为,很可能使人慌张驾船导致船体侧翻——以扩大安全风险的方式保障游客安全,该说法不足以采信。
需要提醒的是,在做足风险提示的前提下,景区对私自下河的人本来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因为扔石头引发了意外,就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了因果关系,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据媒体了解,事发河道属于经营河道,禁止私人下艇。这恐怕才是冯某某等人“眼里揉不得沙子”的真正原因。为了保证对河道的独占,尽可能扩大经营收入,自然要通过某些手段禁止私人漂流。因为一旦为免费打开了口子,付费生意就没法做了。
此事也反映了景区承包经营与社会休闲需求的长期矛盾。此前,一些收费景区在外围设置围挡之举曾引发舆论愤慨,一度被调侃为“严禁偷窥祖国大好河山”。如今,“男子带娃漂流遭扔鹅卵石”,同样反映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失衡。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通过出售自然资源经营权获得财政收入并提供公共服务,是符合治理逻辑的。但需要看到,景区承包经营权人排除所有权人的一切权益有所不妥,因为其他权利都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益,承包经营权也不应危及公众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一些景区在公众目之所及处大范围设置围挡,剥夺了公众远眺的权利,恐怕超出了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的范畴,危及全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
同时,一些自然资源承包经营者的经营项目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难让人感到值得。以此次扔石头争议为例,如果把时间线拉长,在20年前景区提供的漂流服务或许还能称得上独特,但如今,很多人已经有能力购买皮划艇,并具有一定驾船技能,可以自行漂流。这个时候,出售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就会大大降低,造成景区服务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冲突。更不用说,相当一部分景区只是用围墙将自然资源围了起来,提供一些简单服务,然后开始收费。这必然引发“占山为王”“圈地坑钱”的争议,因为公众已经对景区服务提出了更高品质的要求。
从个案来说,带娃漂流的男子当然是贸然闯进了别人的“领地”,但长远来说,社会真的需要这么多圈起来的“领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