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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传输双方均位于湾区内地九市或香港才适用“大湾区合同”

企业如何降低数据流转成本?专家建议在大湾区设分支机构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1月30日        版次:GA07    作者:李伟锋 袁炯贤

  “数据跨境新范式”系列报道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大湾区合同指引》)提出,其只适用于注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及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且涉及信息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如何理解这一限制?

  新措施或将吸引企业在湾区设分支

  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城市,跨国企业林立,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庞大。《大湾区合同指引》为企业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提供了哪些便利?相关企业如何合理利用政策利好,降低个人信息流转成本?在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珂昵看来,根据《大湾区合同指引》,若一家大湾区以外的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需要频繁进行个人信息流转,可充分利用政策利好,在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香港企业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大湾区合同”),借此降低个人信息数据流通的流转成本。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易怀炯、律师洪瑞成也表示,尽管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处于大湾区内地九市或者香港是适用大湾区合同的前提,但企业仍旧可以通过将数据处理及接收者的角色更多安排在位于大湾区的实体,从而便于数据跨境传输利用。因此,《大湾区合同指引》对于数据跨境传输利用有较大需求的企业有明显吸引力。

  个人信息不可借机流出大湾区

  针对《大湾区合同指引》提出“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这一限制,程珂昵提醒,根据大湾区合同条款,无论其注册地位于内地还是香港,个人信息接收方都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据此合同接收到的个人信息,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或香港同辖区内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因此,虽然《大湾区合同指引》旨在促进个人信息于粤港澳大湾区内高效跨境流动,但并不一定适用于跨国企业因集中管理需求而在集团内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等情况。若某跨国企业要求其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向大湾区以外的主体传输个人信息,则即使该分支机构依据大湾区合同接收到个人信息,也不会因此获得更宽松的个人信息出境待遇。

  三种情况建议订立内地标准合同

  《大湾区合同指引》明确该政策属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香港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下称“香港资科办”)在简介会中明确:大湾区合同属于自愿订立性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内地标准合同”)及大湾区合同的应用条件、适用范围、需要遵守的事项、管理措施等均有所不同;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个人或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采用内地标准合同及/或大湾区合同。

  对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在哪些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订立大湾区合同,哪些情况仍应该选择订立内地标准合同?程珂昵表示,若有个人信息出境需求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则不适用大湾区合同:

  (1)个人信息提供者和接收方同时或有一方位于粤港澳大湾区以外:即企业注册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特区以外的地区或城市;

  (2)涉及重要数据出境:若涉及重要数据出境,则不适用大湾区合同机制。重要数据的认定需要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被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在一定情况下,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重要数据;

  (3)需要将个人信息再传输至大湾区以外:若需将个人信息再传输至大湾区以外,则不能适用大湾区合同机制。

  换句话说,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企业之间签订大湾区合同,是最为经济高效的选择。

  易怀炯、洪瑞成两位律师建议,《大湾区合同指引》出台后,企业对不处于大湾区内地九市或者香港的组织或个人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或未来将可能进一步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传输个人信息等不适用大湾区合同的情况,即应大胆、果断订立内地标准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手续。

  两地联合执法或更活跃

  《大湾区合同指引》强调,其规定不影响内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此,易怀炯、洪瑞成两位律师均表示,《大湾区合同指引》只是有关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作安排,与执法尺度及强度不直接相关。在全球范围均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下,两地的执法可以预见将更为活跃及严格。

  程珂昵也提到,尽管《大湾区合同指引》旨在使个人信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顺畅流通,但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并未放松。未来两地监管机构可根据标准合同备案情况,对个人信息提供者及接收方进行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以及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等方面,不存在发生影响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情况。

  香港年中前检视措施安排

  在关于《大湾区合同指引》的新闻公报中,香港资科办称其与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共同有序落实相关便利措施,已于2023年12月开展先行先试安排,首阶段公开邀请对跨境服务需求较为殷切的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机构参与。香港资科办表示,预计于2024年年中前检视首阶段先行先试安排,以期将便利措施进一步推展至其他界别。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部分行业先行先试安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指出,这些领域对于大湾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非常重要,其数据流动需求最为迫切;在这些领域先行先试,一方面可以最大化体现这一便利措施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现问题、试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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