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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控养宠行为,严格落实“犬只出户必系绳”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10月1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10月16日,四川崇州某小区有大型犬只扑倒并撕咬2岁女童致伤,“右肾破裂伴有血肿形成,腹腔积液,胸背部等多处肤裂伤”,一时群情汹涌。10月17日3时许,涉案犬只主人唐某到案,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追责程序启动,意味着此番恶犬伤人的损害程度较重,狗主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宠物致人严重伤害,可能因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重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办案进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民事方面,此类问题也非常明确,民法典明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得承担责任。而且,放任犬只在无羁束状态下出行,本身就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立法语言中的“应当”属于强制性指引,容不得任何商量、变通。

  遛狗必须拴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此被无视、被放任,恐怕不仅是伤人后的个案才显现出来。比如崇州这次恶犬伤人,视频显示,除了肇事的黑色罗威纳犬,另有一只白色犬只在侧未伤人,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借此玩梗,什么“吃瓜别靠太近”,什么“被冤枉了”。包括警方介入、由志愿者协助控制后的各种说法,对于白色犬只同样未采取必要羁束措施的明显违法行为,态度依然模糊不清。退一步讲,如果不是有这次黑狗严重恶性伤人事件,白色犬只是否会因为“围观”而有志愿者参与管控、被套上狗绳?

  不咬人的狗出门也得拴起来,哪怕它再温顺再是萌宠也不行,这是尽全力避免恶犬伤人的基础。

  “养狗必须办证,遛狗必须牵绳”,这个规则是不分大狗小狗的,也不管有没有严重后果。咬人恶犬必须归案,必须严肃追究恶犬主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可能更为日常的宠物拴绳问题的容忍度,不管是物管也好,周遭业主也罢,似乎只要没咬到自己头上,没有类似女童被咬伤这种严重伤害,很多人就能感觉相安无事、事不关己。

  个案伤者的监护人已经明确表态将追究物管以及狗主人的法律责任,事发地小区物管在其中的失职可能并不仅仅体现在这次的严重事态中。有媒体报道,物管曾称凌晨两三点即看到“两只狗在小区外面转,见没进小区就没管,早上莫名其妙(两只狗)进了小区”,物管所言可能在于撇清恶犬与小区的关系,但也暴露出涉事小区安保本身的漏洞,以及平日里对“遛狗不拴绳”现象的放任。

  在此之前,因为短时间内多次发生电动车在电梯爆炸引发的伤亡事件,不少居民开始对电动车进电梯“零容忍”。而对于“遛狗不拴绳”这样可能更为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社会成员以及担负管理职责的物管、基层执法机关的容忍度依然处在极度不可思议的状态,管理和执法的粗放,人们对平日里管理和执法粗放的不闻不问,以及居民投诉时遭遇冷处理、不作为,这就是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的真实背景。

  再加上,很多大型犬只的主人往往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影响力,对其平时遛狗不拴绳等行为的容忍度,也就可能还存在所谓“狗仗人势”的问题。物管甚至基层管理部门对某些强势业主及其宠物的不管不问,更助长了“遛狗不拴绳”情况的法不责众。

  在很多人看来,恶犬伤人有民事责任,但罚则偏低,所以希望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犬主“入刑”的方式予以规训。但事实上,正如本案的刑事追责已经启动,现有法律也并不是说宠物伤人一定不会追究刑责,这要视受害人具体伤情而定。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古已有之,法律再严厉,如果执法状态松懈,社会对执法松散又格外宽容,则基于惨烈个案而生的“重新立法”依赖,事实上并不能解决问题。

  一边是突然人人喊打喊杀的群情激愤,一边可能很快就有所谓“无辜狗狗”的各种玩梗在刷屏……恶犬伤人的个案处置、相关问题的有效社会治理以及对“遛狗不拴绳”行为的全社会零容忍,都需要持续发力,而不能只是一时义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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