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秦皇岛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短短一行字,最终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相信这家公司现在也是后悔不迭。实际上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者是签订消费协议等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在这些卡片或文件最后,会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或“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对此多数消费者也没有在意,殊不知商家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同时一旦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很多商家也往往会拿这句话来说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美容院单方面规定对签订的协议有最终解释权在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一些商家在办理各种会员卡、打折卡以及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协议时所标注的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而民法典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商家之所以要强调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后续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更有甚者,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算计消费者,一旦招致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就拿“最终解释权”来说事。这样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而是在很多消费领域都普遍存在。
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曾经被很多商家所追捧的“最终解释权”,也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如果少数商家不懂法,或者还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继续以“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以推卸责任,极有可能会像上述新闻中的企业一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说到底,市场经济,诚信为本,有没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关键,关键是能否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能不能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