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3月9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他曾对母校“深情表白”称,“镜湖”就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因为这是我读大学时,学校里的一片湖,湖边有图书馆,还有镜湖大讲堂。”
在捐赠承诺时,吴幽深情表白,大方有爱;在履行承诺时,吴幽又抠抠索索,冷漠赖账。吴幽为自己的慈善两面人角色付出了代价,中国矿大咬定吴幽的捐赠承诺不放松,利用法律手段较真,倒逼吴幽履行捐赠责任,直接把吴幽送进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让吴幽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遭受了信誉损失,给吴幽上了一堂生动的慈善教育课。
近年来,口惠而实不至的“捐赠”时有发生。一些人甚至一些公众人物,出于博得好名、吸引流量等不纯目的向相关对象夸下捐赠的海口,却拿不出对应的有诚意的实际行动。有的人在捐赠承诺时脑瓜一热,大手一挥,冲动地给出可观的捐赠数字,却没有成熟理性的捐赠方案作保障。而不少单位或个人收到一些人的空头捐赠支票后,并没有穷尽各种法律手段高调要求捐赠承诺人兑现“支票”,选择无奈接受被忽悠现实的有之,选择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提示催要的有之,选择曝光、道德谴责的有之,但在此之前,几乎没有以起诉等手段追要捐赠的。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矿大起诉捐赠“放空炮”的校友,便有了带头“吃螃蟹”的意义。面对自己的学生不留情面,据理力争,执着追捐,既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契约精神和慈善精神,夯实了慈善责任的底线。可以说,中国矿大干得漂亮,开了一个好头。
慈善捐赠不只是快乐快乐嘴,说说而已,说了就得做,就得按照承诺标准不折不扣地践诺。这既是诚信要求、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慈善法》规定得清清楚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等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也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捐赠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吴幽曾与中国矿大签订捐赠协议,曾公开高调承诺捐赠,并在互联网等媒介留下了信息。显然,吴幽的捐赠承诺是不可反悔、不可撤销的,吴幽拒不按照捐赠协议向中国矿大支付捐赠款项,已经构成捐赠违约,学校起诉追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中国矿大起诉吴幽追要捐赠款一案警示每一个捐赠人或潜在捐赠人:捐赠“放空炮”有风险,捐赠承诺需谨慎。捐赠人在做出捐赠承诺时,一定要心怀诚意,量力而为,言行合一,切不可光说不练。同时,受捐赠单位或个人遭遇“放空炮式捐赠”时,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武器,积极表达诉求,该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该起诉起诉,该索赔索赔。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