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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网暴,用好“公诉”至关重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3月03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建议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构建网络暴力常态化治理机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表示,恶性网暴事件屡禁不止,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出台反网络暴力法是治理网络暴力的良方。

  建议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在舆论场得到了几乎一致赞同,加强对网暴的治理力度,更好保护被网暴者已成共识。互联网时代,需要通过法律塑造一套网上冲浪的新规则: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绝对不能网暴他人。对他人公共表达的保护,就是对自身表达权利的捍卫,因为只要我们还在表达,就有可能遭遇网络暴力,而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事实上,从刑法到民法典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关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利用网络服务侵权的相关规定。但很遗憾,至今仍很少看到相关法条在具体网暴事件中的现实运用,更多的是一些网络平台发布的封号处理公示。应该说,封号、禁言处理是网络平台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做出的最大努力。可就处罚力度而言,“微博责任”“抖音责任”比起网暴行为而言太过温柔,难免造成过罚不当,因此也就没有办法真正遏制网暴。

  在用法律治理网暴的讨论中,可能尤其需要厘清网暴与侵害个人权益、损害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对网暴的处理意见倾向于“告诉才处理”。以刑法为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会转为公诉。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规定提及的行为,被害人告知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被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想要保护自己,需要自己去起诉,去跑种种法律程序。在前互联网时代,这样的处理的确没问题,因为侮辱诽谤者的活动空间小、主体特定、影响范围小,所以侵害还是以私领域为主、维权难度也没有那么大。但互联网时代的侮辱诽谤行为,有自身特点——侮辱诽谤者众多、施暴主体地点未知,身份未知、影响范围大并且有很强的煽动性。这意味着,个人要独自穿透互联网的重重迷雾与网暴斗争。时间、金钱、精力等维权成本高昂,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对于要维权的当事人来说实在不解渴。

  鉴于网暴在实际构成上已经超出了私领域的范围,进入了公共生活。所以,如果发帖者是侮辱诽谤信息的首发者并且引起了网暴,激活第二款就很重要,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把追究侮辱、诽谤者的刑法责任纳入公诉范围。

  不妨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对比,该罪被列为公诉,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就是公共情感。从这个逻辑出发,不难推论,侮辱诽谤行为并不是决定公诉的关键,核心在于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的网暴当然损害了公共利益,这在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中早已有定论。浙江省检认为:侵害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倘若将反网络暴力法纳入立法视野,明确对网暴的公诉情形,衔接好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处理程序应当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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