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引发外界关注。不料,随后宁波人社局的表态却让人大呼意外:相关工作人员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该观点与大众朴素的认知不符,又恰逢延迟退休政策被热议,不出意外引发网友的群嘲和不满。
说实话,在60岁老人猝死的不幸面前,抛出“60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的观点,情感上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劳动最光荣,这一点上是不分老幼的,60岁及以上的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呢?不过,我们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当地人社部门所说的劳动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法律框架内的一种主体资格。人社部曾在一份人大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按照这种理解,案例中的工伤,就不是我们惯常意义上理解的因工受伤。不错,老人的猝死符合“在工作时间、在工作的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这3个认定条件,但这种认定需要一个大前提,即当事人拥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老人由于超龄丧失了主体资格,说老人猝死不能认定工伤,逻辑同样没有问题。
不过,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表态也不是全无问题。“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商榷。事实上,只要当事人拥有法律认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管其有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缴纳社保,都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主管部门凭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样可以作出工伤认定。至于社保缴纳与否,只与工伤待遇保障的兑现渠道有关:被认定工伤后,缴纳社保的,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若没有缴纳,则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
回到个案,既然猝死老人与工作单位间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意味着其正当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并非如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除了劳动关系,还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提供者,在遭受伤残或者死亡时,他们(或其亲属)可以选择做司法鉴定、去法院起诉,申请侵权损害赔偿。当然,比之工伤认定,这种权利救济渠道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无疑更高,效果上可能也不尽如人意。
进一步来看,对于劳务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弱于劳动关系人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人社部门也有关注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超龄劳动者,以及网约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8类人群,广东从2021年4月起开始推行“特殊工伤”政策。按照该政策,企业为这8类特定人员仅需缴纳的月均工伤保险费约为6.9元,而工伤医疗费在目录内100%报销、上不封顶,工亡赔付一次性待遇约93万元,每名供养亲属还按月享有30%抚恤金,具有“低缴费、高保障”的制度优势。截至2021年11月,广州参加特定工伤的8类人员就超过了18万。
由此可见,对于事实上存在的大量劳务关系人,加强其权益保护,除了适时修订法律外,还可以通过制度创设、打上“政策补丁”,比如特殊工伤政策就是一个极佳的解决方案。 □墨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