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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疫情险发“疫情财”,监管与司法要亮明态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12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经历了一年多的热销与不断改版,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疫情相关保险遭遇“赔付难”。据媒体报道,随着优化疫情防控措施二十条、新十条的相继发布,各地陆续有投保人投诉称因无法提供阳性诊断证明、无症状感染或者肺部未感染等原因被拒赔,“阳性一次,终身拒保”的话题冲上热搜。

  可能基于陡增的赔付压力,多家险企已经集体下架产品并停售相关产品。但必须要明确的是,保险产品的完善、调整甚至下架,并不是前期已经生效保险合同被拖延履行的理由。

  从目前披露的多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保险企业主要是以提高理赔门槛的方式,来加重投保人的证明负担。比如要求提供CT值大于35的核酸阳性报告,但哪怕是单人单管,医院的核酸检测事实上也只出阴性或阳性的报告,不会标注具体的CT值。不仅如此,还有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方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胸部CT和血液检查报告,客观上也增加医院的接诊压力,有悖当下“非必要不去医院”的各方呼吁。还有的保险产品,购买时不到1分钟,理赔却发现因相关产品页面显示“已下架”,也找不到具体的理赔流程……

  这一波“疫情险”赔付难,无论是对身在其中的投保者,还是关注纠纷进展的潜在保险客户群体,都被结结实实上了一课。不独是疫情险这个时髦险种,任何一种保险产品、泛金融产品以及各类涉及到格式条款的合同签署,所谓“一分钟搞定”的说法显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避免后续可能的理赔纠纷,投保前应当熟悉并详查合同条款。

  当然,目前出现的涉疫情险种“赔付难”纠纷,如果真的最终进入司法流程,保险企业也未必就能占到多少便宜。《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争议的规定,不仅明确了“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的精神,而且对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要求“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单方面擅自提高理赔门槛、增加投保人的难度,其获得司法支持的难度不小。

  而从监管层面看,2022年2月,银保监会财产保险司下发《关于规范“隔离”津贴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险企对隔离险相关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对涉疫情险种的督促监管态度明确。对于未进入司法流程的保险理赔纠纷,投保人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申请监管执法介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类与新冠疫情的缠斗已持续三年有余,国家层面不断优化疫情防控措施,提示人们病毒本身在发生变化,应对要秉持科学与理性,客观上也要求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同样要做出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释、各自发挥。“奥密克戎不是新冠肺炎”“肺部未感染”等说法,或许可以作为后续完善相关保险产品的一种思路,但绝不是赖掉前期已生效合同的理由。这一轮涉疫保险纠纷,提醒投保群体甄别保险机构,合同签订要足够审慎,把功课做到事前。至于监管乃至司法的监督,则更要亮明态度,督促相关企业合法合规,使其告别野蛮生长,别发“疫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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