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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救人为先”,是常识更应是共识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11月05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11月4日,鄂尔多斯通告在互联网“刷屏”。通告提出,始终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如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

  通告所提到的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即是有关紧急避险的法律条文。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体系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虽然避险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但理应被免于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最终形成的是一个好结果,或者说,相比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得到保护的利益更加重要。

  紧急避险成立有4个条件:第一,发生了现实危险,比如煤气中毒;第二,危险产生了紧迫的威胁,比如煤气中毒导致呼吸困难;第三,没有其他合理办法排除危险,必须损害另一个较小或同等的法益才能获得保护;第四,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指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要避免的损害。就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法益价值上,一般认为: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鄂尔多斯通告中所提醒的“不要损害他人生命”,正是指向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鄂尔多斯的通告并不是创造了什么概念,而仅仅是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提示。法律规范有很多,但并非没有价值高低之分,为了保护更高位阶的价值而不得已损害另一种价值,不是过错,更不必然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强调什么行为被法律禁止,违反规定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时,普及“例外”并不是对实践的挑战,而是对实践的补正,是对法律原本态度的还原。法律不仅规定人们不能干什么,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原有的规范为法律所认可,因为这种突破不仅是立法者所倡导的法治理念,也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人们纷纷转发“例外”,是因为“例外”就是那份人之常情,而人之常情不应该在法律实践的时候就莫名丢失了。

  在紧急避险之外,“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近年来被引入司法实践。“期待可能性”是指,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例如,作为一名父亲,孩子饿了两天后,在没有其他途径获得食物的情况下,你不能期待父亲不去寻找食物。在全国各级法院有关期待可能性研讨中,有检察院认为“期待可能性”与相对不起诉本质相同,有法院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法官自由心证时的依据……总之,尽管“期待可能性”没有像紧急避险一样明文写入刑法中,但其“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已成为司法实践共识。

  鄂尔多斯的通告在本质上是法律的通告: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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