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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管执法,稳定市场预期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10月13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新修订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意见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了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同时明确“首违不罚”规定,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

  如此大刀阔斧地对本身并不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其原因显而易见:在此之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罚等多方面都有了新的立法进展。而就在几个月前,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立法和改革的因应与配合不仅表现于此,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发布同日,总局还印发了将在明年3月起实施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示生产销售者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销售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设置了从限期改正到“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以及情节严重等不同阶次的罚则,与前述新修裁量权规范形成一定呼应。

  其实毋庸讳言,此番监管执法的进一步规范化努力,与近期引发广泛讨论的多起具体执法争议不无关系。食品安全监管兹事体大,而在具体执法实践层面则存在着包括行政处罚起征点较高等问题。据南都梳理现有裁判文书信息,在食品安全领域,商家因认为“小过重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具体司法裁量对此的判断同样存在左右为难的情况:超一半的裁判结果显示,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罚”,也有近四成判例基于“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变更重罚结果。

  此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新规,首先对基层执法人员而言是一种职业风险焦虑的缓解,有新规的具体指引,对具体个案中适用既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只需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留痕操作,就可以调整适用相关罚则,而避免有执法者所言“不敢从轻、减轻,更别说免罚”的情况。只要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无论是被监管对象还是基层执法者,都要有足够顺畅的渠道、足够便捷的程序提出并实现主张,这才是制度不断完善的目标所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还明确增加了公平公正原则这一并非赘言的表述,提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以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而与之配合,全国层面则有必要进行常态化的类案处罚信息公示与交流,便于执法部门对照参考。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新规,除了释放出相当明确的规范执法与人性执法讯号,给具体基层执法做出细节指引之外,也让普通社会成员对自身所处市场环境、所可能遇到的监管尺度有了一个基本稳定的预判。同时,新规对执法的规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不仅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更在客观上对市场主体而言是一种知情监督权益的保障,尽最大可能化解争议,确保社会成员对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平衡性有最基本的预判。

  规范监管执法,根本目标在于逐步建立和明确一套透明的执法程序、统一的监管尺度,通过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权力运行机制,给市场主体、所有社会成员以稳定的制度性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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