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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几经周折,是履职韧性更是专业坚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9月2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两堆垃圾,几轮诉讼。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排在第一位的典型案例便是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直至检察机关抗诉改判,被诉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

  被称作“官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真正对簿公堂的几率可能并不高,因为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就有必须履行的告知、督促等前置性程序,一般情况下,通过检察建议实现公益诉讼目的是更为常见的行政公益诉讼形态。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就只会止步于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6月,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年度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就包括化州检察机关针对某行政不作为的“真起诉”案例,行政公益诉讼并非仅有诉前检察建议这一种监督途径,空对空的书面答复、缺乏诚意的应付都可能面临真实存在的诉讼风险。

  此番吉林德惠检察机关历时数年的这一“官告官”案例,其典型性首先就在于,示范行政公益诉讼最终走到诉讼阶段的可行性及具体程序落实。2020年1月,宁波检察机关在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同时,曾随附《涉诉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再不整改就起诉你”。有被监督机关负责人曾向媒体坦言,之前收到检察建议书时,就“根本没想到还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检察建议不是废纸一张,敷衍整改真的会被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来真的”的案例多起来,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扎实落地具有推动作用。

  一段河道的垃圾堆放和处理问题,官司打到了省高院,并且作为最高检的典型案例予以全国发布,这显然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司法机关基于专业坚持的一种难得履职韧性。首先要看到,经过几轮司法审理,最终对被诉地方政府部门事不关己的某种施政心态予以否定性评价,更何况在此过程中,还有针对两次司法判决的抗诉。此番典型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回答“不服人民法院二审公益诉讼判决如何提出抗诉”这种具体化问题。检察机关在看似出力不讨好的一场公益诉讼中,不仅在检察建议未奏效情况下果断提起了诉讼,而且能在二审判决败诉后坚持专业判断、提起抗诉,其价值就在于对涉诉行政机关限缩自身法定职责行为的依法纠正,和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较真与坚持。

  一堆垃圾到底该由谁来清理整治,是属地政府机关,还是专门的河道管理部门?又究竟该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相对宽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表述?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在针对垃圾清运整治的检察建议下发后,涉事地方政府曾书面答复对此“高度重视”并制定整治方案,但在检察机关回访发现货不对板后,却又主张事不关己。这场几经周折的行政公益诉讼,可能也在用充满韧性的司法坚持,明确指出并勠力纠正部分行政机关对待检察公益诉讼的某种套路化应付,和因此导致的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将“官告官”进行到底,靠的是履职韧性,更是专业坚持。检察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首先是一种新的诉讼形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之一。不光是各级检察机关需要转变观念、大胆实践,被监督部门同样需要端正态度、积极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所有肩负社会公共管理职责部门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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